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充分履行职责,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五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会员应向本会交纳会费,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费来源为: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会员有按章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单位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5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会长单位5000元,在此基础上,会员可自愿不限标准缴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