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管理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与实践探索和业务合作;定期举办人力资源管理沙龙、培训、研讨等活动,提升本市人力资源管理整体水平,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张家港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向会员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二)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举办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培训、讲座,提高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技能和理论水平;

(三)组织理论研究,开展人力资源信息调查;围绕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四)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联系和沟通,组织会员进行交流、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扩大会员的交流范围和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五)开展有益于协会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六)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向会员单位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会长、副会长须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新一届负责人产生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5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