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要求,我市进一步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优化失业保险金经办服务如下:
一、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时同时办理失业登记)
二、所需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程序
我市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作日1-25号)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社保大厅36号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通过市民卡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可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市民卡到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网上办理途径:张家港社保卡APP 或https://si.12333.gov.cn
张家港社保卡二维码
四、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请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相关政策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按前次核定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予以发放。
六、其他
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具体文件精神详见附件。